来源:诚本律所 发布时间:2026-09-01

案情回顾
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,涉案金额约 10 万元。家属委托李宛如律师介入处理本案。本案当中当事人客观上存在部分虚构事实的行为,办案机关以此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。但律师会见当事人、梳理全部案件细节之后,提出核心辩护观点:当事人虽存在虚构事实情节,但主观上并不具备诈骗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,本案定罪存在疑问。
律师介入
接受家属委托之后,李宛如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宝山区看守所会见当事人,向当事人核实完整事情经过,厘清资金往来、沟通细节,固定当事人主观心态相关事实,同时告知当事人侦查阶段各项权利义务以及讯问过程中的注意要点。
会见结束后,律师多次主动对接办案单位,前往办案机关沟通案件意见,就本案非法占有目的缺失这一核心辩点充分展开阐述,结合全案证据情况,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,指控诈骗罪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,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。
案件进入审查逮捕关键期,律师持续跟进案件流转进度,及时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,重点论证:不能仅凭客观存在虚构事实行为,就直接推定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现有证据链条存在缺口,达不到逮捕的证据标准。
刑事拘留 37 天内,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,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。公安机关依据不捕决定,对陈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,当事人得以释放。
办案结果:宝山诈骗罪成功取保候审
律师提示
诈骗罪的认定,不仅要看客观上有无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犯罪的核心要件。很多案件客观行为看似符合诈骗外在表现,但主观要件缺失,就不能成立诈骗罪。37 天审查逮捕阶段是刑事案件辩护的黄金窗口期,律师及时介入,充分会见、主动和办案机关沟通,把主观方面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传递给检察机关,是争取存疑不捕、取保候审的关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