取保候审第三次机会:羁押必要性审查

来源:诚本律师事务所 作者:诚本法律

 取保候审第三次机会:羁押必要性审查

 

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被逮捕后,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。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,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。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。

 

通常我们所说取保候审有三次机会,逮捕之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最后一次机会。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以后,家属不要放弃,仍然还有取保的可能。律师可以结合案情,寻找辩护点,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申请,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没有羁押的必要,会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。

 

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:

(一)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,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所为的;

(二)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可能判处拘役、管制、独立适用附加刑、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;

(三)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罚的;

(四)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,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。

 

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,且具有悔罪表现,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,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:

(一)预备犯或者中止犯;

(二)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;

(三)过失犯罪的;

(四)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;

(五)主观恶性比较小的初犯;

(六)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;

(七)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,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;

(八)认罪认罚的;

(九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的;

(十)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;

(十一)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;

(十二)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;

(十三)其他不需要羁押的情形。

 

律师介入案件以后会寻找案件可能存在的辩护点,形成相关法律意见,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,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。一个刑事案件律师的重要作用就是沟通,与承办警官沟通,与检察官沟通,与法官沟通,目的在于将案件辨清、辨明,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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